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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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2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政霖
黃于玹
一、債務人黃政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08,99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7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政霖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于玹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政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2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政霖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于玹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