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字第56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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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附字第5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甲○○
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就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55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周佳佩書記官王壹理調解委員余景登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余景登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原告指定帳戶,給付日期分別為:
(一)於民國98年9月6日前,給付新臺幣壹萬元。
(二)餘款新臺幣玖萬元,民國98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00年3月6日止,共分為18期,每月為一期,以每月6日為清償日,按月給付新臺幣伍仟元。
(三)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王壹理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