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7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月慈 上列聲明人因偽證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7年度執再字第7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月慈(下稱異議人)前因偽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異議人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折抵刑期,獲准後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刑護勞字第679號執行易服社會勞動折抵徒刑,異議人自民國106年9月12日起,前往臺南市佳里區延平社區發展協會報到,履行社會勞動。無奈因病痛無法上工,雖打電話給應到工處,請求准予請病假,接電話之人表示會轉達,豈知因聯繫出問題,異議人不知謀求補救,竟被觀護人認無故不到,且未依規定請假,違反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經告誡被撤銷易服社會勞動,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執再字第79號核發執行命令,命異議人應於107年3月6日到案執行原宣告之徒刑。異議人對該執行之指揮不服,向本院聲明異議,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05號駁回,異議人仍不服,提出抗告,雖經駁回,然已於107年5月14日再向最高法院提出再抗告中,本件撤銷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指揮因向最高法院提出再抗告中,程序上尚未確定,自應為停止執行,靜候上開再抗告確定後,再為定奪。詎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仍發執行傳票,命異議人須於107年6月19日到案執行,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似有不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向本院聲明異議等語。
二、經查,異議人前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6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異議人向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獲准,檢察官嗣以異議人有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之事由,撤銷易服社會勞動之核准,經異議人就檢察官之上開執行指揮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05號裁定駁回其異議之聲明,異議人對該裁定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6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異議人復對該裁定提出再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07年6月13日以107年度台抗字第518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裁定影本在卷可參。是以,異議人所提再抗告,業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確定,異議人於前揭案件既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通知異議人於106年6月19日到案執行,其執行指揮自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從而,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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