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27號原告 丁慶媛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 律師複代理人 彭敬元 律師被告 徐連君 兼訴訟代理人 黃輝哲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黃輝哲辯稱有還10萬美元予原告,原告亦稱被告黃輝哲有還款,惟兩造對被告黃輝哲還款金額(本金、利息)究為多少,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請⑴被告於裁定收到後7日內提出所辯已償還10萬美元中,本金及獲利各為多少?⑵原告於收到裁定後7日內提出被告已還金額為多少?本金及獲利各為多少?並將繕本逕寄他造。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