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46號抗告人翡泰國際藝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然 抗告人 張振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以函文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並已於同年10月25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其抗告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處理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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