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5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錦欣 (即李 徐鳳珠 之繼承人)
李鈞震 (即 李徐鳳珠 之繼承人) 李金國 (即李徐鳳珠之繼承人) 李容蘋 (即李徐鳳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徐鳳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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