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6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6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6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義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825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義憲於民國112年12月7日18時40分許,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經告訴人 陳妙芝 之同意,由陽台進入告訴人位於臺南市安南區府安路5段之住處(地址詳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告侵入住宅之上揭案件,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113年4月9日與被告調解成立,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件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周映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毓羚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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