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98號原告 賴圳綱 被告 賴振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