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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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賴珈琪 被告 劉庸安
黎恩信
許志安
楊宇荃 張書鳴
鄭丞祐
陳崇安
董彬志 陳柏如
彭孝澤
饒庭丞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111年度附民字第148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裁定,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八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法院之裁定如未涉及當事人實體法上權利義務變更,而僅與本院之訴訟程序進行之程序事項有關者,並無如確定判決之拘束力,如法院事後認為有所不當者,得由法院自行撤銷原裁定。本件被告劉庸安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以民國113年2月27日裁定移送民事庭,惟因有不得移送民事庭之事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黃美綾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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