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540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孟儀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游宥賢阿金鷹架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游宥賢即阿金鷹架工程行營業所設於桃園市八德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且查債務人戶籍設於新北市林口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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