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68號原告 李宗賢 被告 李於韓
鄭翊成 陳嘉澤 柯中皓 周佳萱 蘇紹慈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偵查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258號、第8046號、第18816號、103年度偵續字第340號、104年度偵字第2798號、第2799號、第2800號、第2801號、第2802號、第2803號、第2804號、第5307號、第17535號、第16216號、第175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彭慶文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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