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3號上訴人 余清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采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其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補正上訴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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