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大富 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核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2,96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100,2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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