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277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莊廣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芳林行實業有限公司黃金昭吳藻晉吳珊瑤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芳林行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加授高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 吳金昭 、吳藻晉、吳珊瑤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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