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175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陳建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建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建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之回執影本。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