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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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63號原告 程彥峰 即 程育才 被告 劉艾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5479元(含本金200萬元及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3月6日止之利息5,47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9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0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