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36號抗告人即被告桃園市政府體育局代表人 莊佳佳 訴訟代理人 陳義權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孫鈺婷 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培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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