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2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2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267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 豐榮 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應堃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顧國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請填載本院之附表,詳載票號、票面金額、發票日、利息起算日)。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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