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7號聲請人寬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任順 律師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萬建樺 律師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查報破產管理人並提出法院選任之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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