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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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08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債務人 何春吉 債務人 何長成 債務人何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