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6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692號債權人彰化縣鹿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聰傑 債務人葉進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肆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