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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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95號

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蘇函威

被告 葉順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戶籍址於起訴後言詞辯論前有更動,應重為送達,以資適法。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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