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95號
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蘇函威
被告 葉順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戶籍址於起訴後言詞辯論前有更動,應重為送達,以資適法。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