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22號

原告 戴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晨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13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許秋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