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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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61號原告 洪雅美 被告 張穎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28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書記官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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