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35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佳興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佳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事項。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佳興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