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9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明忠
一、債務人李明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志芳 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㈡查本件債務人張志芳業已遷出國外,並於民國95年5月16
日申登,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李明忠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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