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545號債權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 賴清祺 債務人顏_仁債務人 黃玟娟 即顏黃玟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零捌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