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0355號債權人 王美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余連漪 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影本)。㈡確認債務人借款新臺幣1000萬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金
額新臺幣200萬元不相符)㈢釋明債權人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票字7005號民事裁
定及確定證明書與本件支付命令有何關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