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80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州在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8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州在犯賭博拾捌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之法條,除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三、「被告於上開期間共計有19日下注簽賭(其中107年12月4日及107年12月18日臺灣大樂透及六合彩均有下注」,更正為「被告於上開期間共計有18日下注簽賭(其中107年12月4日、107年12月11日及107年12月18日臺灣大樂透及六合彩均有下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州在所為,係犯刑法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被告於107年12月4日、107年12月11日及107年12月18日同一日之行為,雖分別簽賭臺灣大樂透及六合彩之行為,惟係利用相同機會為類似行為,行為時間密接,為接續犯。被告先後在18個不同日,先後為18次簽賭行為,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所為有害社會善良秩序、助長投機心理,惟念其賭博之方法係單純下注六合彩及臺灣大樂透之方式與組頭對賭,對社會善良風俗之危害尚輕,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考量被告賭博之金額、規模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另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件賭博行為獲得彩金,即無犯罪所得,故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1項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莊何江附錄法條本案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8798號被告黃州在男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州在於民國107年12月1日至108年1月1日止許(各次下注時間,詳如附表所示),在其位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住處,以市話00-0000000號傳真機傳送至00-00000000號傳真機,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代號「H」之組頭下注簽賭六合彩及臺灣大樂透「全車」、「二星」及「三星」,每注新臺幣【下同】1至3元,簽中「二星」或「三星」者,若以每注100元計算,分別可得5,700元或5萬7000元彩金,簽中全車者,以「二星」賠率計算,若未簽中,則簽賭金額即歸其上游組頭「H」所有。嗣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州在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網路傳真簽注單資料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第266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本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空間應包括有形及無形者,以現今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經營者以某工具傳達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博。是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或以網路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罪之可非難性不因此受影響(最高法院93年台非字第214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核被告黃州在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被告自107年12月1日至108年1月1日分別19次簽注六合彩及臺灣大樂透,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1日
檢察官李秀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永明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一、簽注六合彩之時間
1.107年12月1日下午8時53分。
2.107年12月4日下午9時。
3.107年12月6日下午8時55分。
4.107年12月8日下午8時49分。
5.107年12月11日下午8時50分。
6.107年12月13日下午8時50分。
7.107年12月15日下午8時53分。
8.107年12月18日下午8時53分。
9.107年12月20日下午9時4分。
10.107年12月22日下午8時53分。
11.107年12月27日下午8時51分。
12.107年12月30日下午8時50分。
二、簽注臺灣大樂透之時間:
1.107年12月4日下午8時7分。
2.107年12月7日下午8時2分
3.107年12月11日下午8時11分。
4.107年12月14日下午8時3分。
5.107年12月18日下午8時9分。
6.107年12月21日下午8時1分。
7.107年12月25日下午8時10分。
8.107年12月28日下午8時2分。
9.108年1月1日下午8時1分。
三、被告於上開期間共計有19日下注簽賭(其中107年12月4日及107年12月18日臺灣大樂透及六合彩均有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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