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129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濱助選任辯護人何文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829號、第21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高濱助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