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08號原告 施伯諺 訴訟代理人 林姿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高雄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國立高雄大學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2年度救字第8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