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全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全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全聲字第79號聲請人 邵保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假扣押裁定形式上尚存在者為限,倘假扣押裁定業經廢棄確定或執行程序業經撤回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借款債權,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463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復聲請對聲請人為假扣押執行,惟嗣以聲請人已清償為由撤回聲請,此有相對人103年4月22日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民事執行處業依相對人聲請撤銷執行程序,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執全字4399號卷宗核閱無誤。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程序既經相對人撤回而不存在,則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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