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58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嘉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