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1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第2條(95年7月1日廢止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鄧順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4.10及不詳時間│96.10.31至96.11.1││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署97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2810號│16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388號│97年度基簡字第1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11.27│97.2.22│├───┼──────┼────────────┼────────────┤││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388號│97年度基簡字第168號││判決├──────┼────────────┼────────────┤││判決確定│96.12.24│97.5.28│││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29│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748│││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