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邱淑貞 (即 朱昭介 之承受訴訟人)
朱家震 (即朱昭介之承受訴訟人) 朱家慧 (即朱昭介之承受訴訟人) 朱家毅 (即朱昭介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陳麗香
呂紹偉 吳國樑 蔡鎮球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查本件原告原為朱昭介,惟其於訴訟繫屬後死亡,其繼承人具狀承受訴訟,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死亡證明書及繼承系統表各1份在卷可佐,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陳麗香、呂紹偉、吳國樑、蔡鎮球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 爰依 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施建榮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蔡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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