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許可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 林麗淳 (即被繼承人 林進元 承受訴訟人)
林春女 (即被繼承人林進元承受訴訟人)共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順安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
109年度上字第168號),聲請人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所為107年度訴聲字第43號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撤銷之。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進元前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
107年度訴聲字第43號裁定許可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巷○○號,權利範圍全部)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茲兩造已達成調解,訴訟已經終結,已無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必要,爰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