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戊○○○
甲○○
43巷丁○○丙○○
號2樓己○○乙○○
1巷1庚○○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 律師被告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房屋現值為新臺幣1,44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