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號乙○○
38號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7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8,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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