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78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周明瑞 債務人王 奕棠 債務人 王忠義 債務人 康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玖萬貳仟肆佰零叁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王奕棠 前就讀慈濟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王忠義、 康瀞尤 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7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406,361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8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8年10月1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06%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計為1.15%,且中華郵政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起降息0.25%,最新利率為0.9%。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14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1.9%。
(三)詎債務人王奕棠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392,40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王忠義、康瀞尤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撥款通知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478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忠義、王│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1.15%│││392403│奕棠、康瀞│0月01日起│3月24日止││││元│尤├──────┼──────┼───────┤││││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9%│││││3月25日起│4月13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9%│││││4月14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忠義、王│自民國108年1│民國109年03│年息0.115%│││392403│奕棠、康瀞│1月02日起│月24日止││││元│尤├──────┼──────┼───────┤││││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09%│││││3月25日起│4月13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19%│││││4月14日起│5月01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38%│││││5月02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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