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睿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睿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以所犯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為要件,否則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莊睿昌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其持有之犯罪行為係自民國103年11月至12月間之某日起,迄至105年3月31日為警查扣槍枝時止,此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案件刑事判決書在卷為憑,亦即持有係行為之繼續,並非狀態之繼續,一經持有罪即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之時為止,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自應以查獲日即「105年3月31日」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顯已非在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前即10
5年1月4日所犯,自不符合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不得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附表:
┌────────┬──────────┬──────────┬──────────┐│編號│1│2│3│├────────┼──────────┼──────────┼──────────┤││││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殺傷力之槍枝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年2月,併││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科罰金新臺幣90,000元││││折算1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3年11月至12月間某││犯罪日期│104年4月30日│104年4月30日│日至105年3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653號│字第2653號│第8208、1363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426│104年度審訴字第1426│105年度簡上字第380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10日│104年12月10日│106年3月28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426│104年度審訴字第1426│107年度台非字第70號││判決││號│號│││├────┼──────────┼──────────┼──────────┤││判決│105年1月4日│105年1月4日│107年5月30日│││確定日期││││├───┴────┼──────────┴──────────┴──────────┤││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備註│刑1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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