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442號聲請人 謝清傑 律師(即被繼承人 蔡宗田 之遺產管理人)相對人 蔡文傑
蔡文邦 林靜慧 林靜瑄 林靜筠 法定代理人 林敏智
蔡瓊姿 相對人 蔡燿丞
蔡燿賢 法定代理人 蔡嘉民 相對人 洪秀枝
蔡素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繼字第1597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1年度司繼字第1409號選任為被繼承人蔡宗田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以101年度司繼字第1409號選任為被繼承人蔡宗田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409號裁定1份在卷,是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宗田之遺產管理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又經本院調閱前揭拋棄繼承卷宗,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尹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藍建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