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軍附民字第4號113年度軍附民字第6號113年度軍附民字第7號原告 吳美芳 原告 翁郁婷 原告吳 昱辰 被告 吳嘉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軍金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嘉芸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以113年度軍金簡字第2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吳美芳、翁郁婷、 吳昱辰 各已於113年11月25日、113年11月28日、113年12月18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軍金簡字第2號)1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3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吳美芳、翁郁婷、吳昱辰本件訴請均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等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俱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葉佳怡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佳蓉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