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重更㈡字第255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97年8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151號函及所附台灣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游紅桃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