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2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上訴本院,以95年上訴字第3762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台上字第2407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96年5月25日送監執行。茲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1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115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