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7號聲請人 陳進亘 即東昇興業社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1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固於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前之111年7月27日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依前揭見解,亦有效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曾煜智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2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東昇興業社陳進亘第一商業銀行新竹分行111年1月18日28,031元N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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