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俊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386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656、4230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毛重貳點零捌壹捌公克)及外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俊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86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656、42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重2.0936公克、因鑑識取用0.0118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9年11月13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原樣編號第DE000-0000號)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自應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86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656、42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1656號卷第9頁及背面)。而該案於109年11月5日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驗前總毛重2.0936公克、驗餘總毛重2.0818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3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考(見毒偵字第7076號卷第43、115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奕成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