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告 盧慶鐘盧葆隆 之繼承人
吳蕙蘭 即盧葆隆之繼承人 盧慶澤 即盧葆隆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吳蕙蘭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36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3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2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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