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71號原告 王建濱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亞養 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1,4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