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230號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務人蔡宗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按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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