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慈景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瑞澤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瑞漢
林瑞泰 林見好 林加陸 林允七 林久能 林富民 林富寬 林富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第一審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806,8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廖仲一附表:
┌──┬────────────┬──────┬─────┬────────┬─────────────┐│編號│地號│土地公告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苗栗縣○○鎮○○段)│(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592│25,500│617.71│1/9│1,750,178元│├──┼────────────┼──────┼─────┼────────┼─────────────┤│2│593│25,500│220.67│1/9│625,232元│├──┼────────────┼──────┼─────┼────────┼─────────────┤│3│594│25,500│381.03│1/9│1,079,585元│├──┼────────────┼──────┼─────┼────────┼─────────────┤│4│597│25,500│361.90│1/9│1,025,383元│├──┼────────────┼──────┼─────┼────────┼─────────────┤│5│600│25,500│1,523.50│1/9│4,316,583元│├──┼────────────┼──────┼─────┼────────┼─────────────┤│6│601│25,500│356.44│1/9│1,009,913元│├──┴────────────┴──────┴─────┴────────┼─────────────┤│合計│9,806,874元│└─────────────────────────────────────┴─────────────┘

更多裁判書